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保障滨海新区经济建设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加强对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人力三轮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
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北侧堤岸、新胡路、津塘公路(新胡路—新北公路)、新北公路(津塘公路—河北路)、河北路(新北公路—宝山道)、宝山道(河北路—第五大街跨线桥)、渤海路(第五大街—东海路)、东海路、临港路(泰达大街—新港四号路)、临港立交桥、海河大桥、机场街(新港三号路—新港船闸)范围以内的道路(不含津塘公路的新胡路—新北公路、新北公路的津塘公路—河北路、河北路的新北公路—宝山道、宝山道的河北路—东江路、新港四号路的兴港桥—临港立交桥、临港立交桥、海河大桥、机场街的新港三号路—新港船闸)24小时禁止人力三轮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和停放。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人力三轮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前项规定范围内的道路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但人力三轮车车身长度不准超过175厘米、宽度不准超过60厘米、车轮直径不准超过50厘米。
三、在上述道路范围内拥有人力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车辆处理的,可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车辆上缴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地址:新北路1号,烈士陵园北侧外客汽车修理厂院内),凭车辆钢号、合法证明及当地派出所证明,每辆车领取100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