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 (记者田雨)陪审制度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正日益焕发出新的活力。中国最高法院3日提出,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法院审判活动。
中国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共选任出55681名具有较高素养、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
这些人民陪审员在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参与审理的案件达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
“广大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己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贡献。”中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
事实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从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到后来的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法律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获生机。进入新世纪,人民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面体现司法民主,易于接受的群众参与司法的机制。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显示出其在国家民主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效应和独特价值,不愧为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肖扬表示。
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司法民主制度,中国最高法院3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以来的经验,并对完善这一制度进行部署。
中国最高法院强调,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肖扬指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中国最高法院还提出,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重视发挥在特殊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
“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肖扬强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3日出席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今天上午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阐述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时指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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