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郑市新港大道施工工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正在施工 |
新郑市公路施工无防护措施 农民工腿被撞断
□安报记者张书峰张志鹏/文图
新郑市公路管理局在修建新港大道路边排水沟的工程时,正在施工的农民工张贵锋被行驶的卡车将腿撞断。记者在施工现场采访看到,路边没有放置任何施工警示标志……疾驰的车辆在施工的农民工身边驶过。
农民工反映:
公路工程层层转包施工中腿被撞断
张贵锋的弟弟向本报写求救信反映,2007年7月初,其哥哥张贵锋经人介绍,在新郑市赵郭李村修路边的水槽。
张贵锋的弟弟告诉记者:“为了我哥的病,家里已经垫付医药费近3万元,现在已无力再支付药费,只好停药了。但医生告诉我们,如果右腿不及时治疗,最终也要截肢,我们找包工头敬营辉,他说这是给公路局干的活,应该找公路局,而新郑市公路局的领导认为,工程已承包给敬营辉,应该由他来负责医药费。我们再找到敬营辉时,他说他现在把工程转包给李喜政了,李喜政又把工程转包给了王军……敬营辉说,因为王军他们没有施工资质,不是合法单位,所以我哥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一个多月了,我哥的病到现在也没人管。”
随后张贵锋的弟弟拿出了三份工友按着手印的证明,说明张贵锋确实是在这段公路上干活的工人,并在干活时出的事故。
施工现场:
没有防范措施施工农民工正在施工
8月9日上午,记者根据受害人家属讲述的施工地点,来到新港大道赵郭李村附近,看见公路边每隔500米左右就有一辆农用三轮车,一堆沙子石头和三两个农民工在进行施工,记者看不到任何施工安全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只见穿行疾驰的大卡车在施工的农民工身边呼啸而过。
正在公路施工的一位乔姓农民工告诉记者说:“我们修的这公路边水槽是给交通局干活,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的是三个包工头,叫李小峰、陈长喜等,他们是包这段水槽工程公司的人,但是我不知道这个公司叫什么名称,我只管干活,从6月初工人们就开始从寺王(当地的地名)砌水槽两边的石头了,现在向北修了9公里,向南修了3公里。”
施工单位:
工程被抢走自己也有苦衷
新郑市公路管理局对该工程转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分包单位有没有建设施工的资质呢?
记者看到,在施工现场停有一辆红色面包车,里面坐着一个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他告诉记者,他就是负责人。当记者说明来意询问工程情况时,该男子又改称自己也是打工的,王姓老板每天给他40元工资。当问起他的老板是哪家公司和联系方式时,他拒绝回答。
记者联系上了承接修建新港大道公路旁排水沟工程的敬营辉,他说自己也有苦衷,他承包的是新港大道西侧的排水沟修建工程,在修这段水渠的工程中,小赵郭李村的组长李新安强行包揽了他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把活给了其弟李喜政,并私自施工,对于王军是不是从李新安那里又承包了此段工程,他表示不知道,也不认识此人。
公路管理局:
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了求证事情真相,随后记者来到新郑市交警大队事故科,事故科张科长联系了当天处理事故的赵警官确认了此事。据新郑市交警四中队赵警官介绍,事故发生在7月9日早7时许,出事地点是S223省道(当地也称新港大道)56公里站500米处,该路是南北路,事故发生在南段路西,离赵郭李村不远,伤者名叫张贵锋,肇事车辆逃逸。据他本人及工友说他是在该路段修水渠干活的工人。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8月14日,新郑市公路局副局长王建军、工程养护科郭科长、公路承包方敬营辉等人来本报说明情况,敬营辉再次说明了工程被“抢包”的情况,说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王建军认为,在此事中,公路局把工程发包出去了,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农民工认为公路局有责任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市政工程事故情况与去年同期持平,但公路工程的事故情况与去年同期比呈上升趋势。
采访手记
与农民工在医院等待救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记者在新郑市公路局采访时,在挂有“公路工程处”牌子的办公室,发现施工管理三科的工作人员竟然在上班时间打牌,记者说明来意,一男子头也不抬地说:“领导不在,办公室在二楼。”在施工管理副处长室,记者见到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正在打电脑上的游戏,另一名男子称领导不在,打游戏的男子赶快将游戏关掉了。
8月20日,记者采访郑州市纠风办时,一赵姓工作人员说:“新郑公路局出现上班时间打牌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应按照《公务员管理条列》进行严肃处理。”
专家观点:
公路管理局有工程管理的法定义务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汪俊英认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有义务告知
张贵锋谁是真正的工程承包人,以有利于其维权,否则涉嫌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一般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二是行政机关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三是行政机关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四是行政机关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在本案中,公路局属于法定的行政机关,符合构成要件一;公路局发包工程应当依法公开发包,因此,公路局具有告知谁是真正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符合构成要件二;公路局告知受害者谁是工程真正的承包人应当是举手之劳,即具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符合构成要件三;而公路局能够告知却拒不告知,具有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符合构成要件四。综上所述,公路局的行为同时符合行政不作为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张贵锋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检察官职业学院讲师焦慧君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房屋建筑还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果要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国家对违法分包严格禁止。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慧君说,公路管理局作为负责公路建设与养护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省养公路的畅通及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公路、桥涵、公路绿化、交通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于在公路建设施工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应加强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对于已造成的事故,公路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案情况看,姑且不论该工程的施工主体是否合乎有关规定,仅从记者采访现场以及办公秩序,特别是对于发生施工事故已造成人员损伤的态度来看,公路局疏于监督、怠于管理明显。
焦慧君又从我国民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对受雇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实行的是加害人与雇主的平行责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依法发包工程,且承包方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责任界限比较清析,即受雇者受谁雇用,谁就应负法定责任。但是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不明确,或者明知承包方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安全施工条件而发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务工人员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贵锋受人雇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公路局作为发包方与所谓的“承包人”都推诿,如果无法明确谁是法律上的雇主,或者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公路局和承包方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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