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驾照被“系统注销”不会被认定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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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3日讯记者李郁北京律师张国状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违法注销驾驶证案件8月30日下午二审宣判,律师败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车辆管理所仅在网站上将张国的“驾驶证状态”显示为“系统注销”,而该行为只是车辆管理机构实施注销驾驶证这一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该环节不能单独发生法律后果,不会产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被认定“无证驾驶”等情况。
因此,认定律师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律师张国今年4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国在诉状中说,今年3月14日,有交警告诉他,其驾照已经被车管所自动注销,原因是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他登录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发现驾驶证状态显示“系统注销”。之后,张国通过“注销考试”,领取了新驾驶证。张国认为,车管所自动注销其驾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把车管所起诉到了法院。
后来,张国在网上发现,全国有近百万人的驾照因未提交身体健康证明而被自动注销。
6月19日,朝阳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国的起诉。
朝阳区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的“驾驶员积分查询结果”一栏中“驾驶证状态”显示的状态,不是对社会的公示。故原告张国以“系统注销”字样为据,要求确认被告“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张国当即提出了上诉。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谈话”,这时车管所提出了新的意见:网站上“驾驶证状态”显示“系统注销”,只是对驾驶人的一种提醒。驾驶人如果仍持证上路驾驶,交警不会按无证驾驶处理,也不会处罚。达到注销条件后仍然有一个宽延期。如果要注销驾驶人的驾驶证,车管所会出具一个注销决定书的,并且进行公告。
对车管所的新说法及法院的裁定,张国表示不能接受。
“如果车管所的说法是真实的,那它就是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张国说。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大货车驾照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如果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应当注销并收回驾照;没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张国告诉记者,他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包括自己在内的百万个驾驶人讨个说法,重要的是为促进法制建设作出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