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体重增加 影响手术耽误康复
被撞者昨当庭索要“减肥费”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吉学刚】 市民戚先生在被撞成伤残后,体重急剧增加。医生提出,戚先生必须先减肥,医院才可为其实施手术。
昨天上午,原告戚先生拄着双拐在朋友和律师的搀扶下走进法庭。戚先生的代理律师邓懿陈述,事发当日,被告孙建国(化名)驾驶出租车行至和平区一个路口时,将在路边行走的戚先生撞倒在地,造成戚先生面部受伤,腕部和腰椎等多处骨折。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孙建国驾驶机动车未能保证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戚先生多方治疗,但至今尚未痊愈,身体落下残疾。今后,他还要进行大量治疗,包括更换骨股头。孙建国驾驶的出租车的车主是一家经营公司下属的出租车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应和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某经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戚先生昨天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6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表示,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戚先生一方向法庭提交了十余项证据。其中减肥费一项,在庭审中引起争议。其代理人说,戚先生需要做股骨头手术,但医生要求他必须提前减肥。因此戚先生计划到一家医院进行减肥,估计要花去人民币5万元。对于该费用被告方应提前支付,以便戚先生及时进行减肥治疗,然后再去做股骨头手术。被告孙建国对该减肥费不认可。经营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洪杰表示,戚先生减肥与交通事故无关,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减肥费的请求。
庭审中,二被告也分别提供了相应证据。
庭审两个小时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官表示,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戚先生的代理人在庭审后对记者说,原告基于自己的情况,向被告方提出减肥费的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和正当的。以前戚先生是个体重和身材都比较标准的人。事故发生后,由于活动较少等原因,戚先生的体重急剧增加,目前已达到200斤以上。他之所以体重增加如此之大,是因为受伤后身体行动不便,而且又缺少必要的康复治疗造成的。他在到一家医院治疗时,医生建议其实施股骨头置换手术。但是,医生要求他必须减肥,因为身体过重不仅会使手术非常困难,而且对术后的恢复也非常不利。
经营公司代理人刘洪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持另一说法。他表示,人发胖有很多原因,有身体原因,饮食结构原因,也可能是缺乏锻炼造成的。该代理人表示,原告称“医生要求其做手术前必须减肥”,但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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