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9月4日电 (记者程红根)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出台八项“严禁”规定,规范全省公安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
这八项“严禁”分别是:严禁在查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不开具裁决书收取钱物;严禁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挑选“吉祥号牌”,并从中收受钱物;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严禁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扣留车辆、物品时,不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不按规定填写凭证内容,私自占有钱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驾驶人谋取利益,违规恢复已注销的驾驶证、违规修改违法信息、清除违法记录并收受钱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违法办案并收受钱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或亲属的名义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商业活动,并从中牟利;严禁为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充当保护伞,并从中收受好处。
新出台的规定中还明确,凡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向省公安厅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公安局主管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到省公安厅作出检讨。同时,取消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年所有评先资格。对违反规定的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失职失察者也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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