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魏武)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近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的有关负责人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内容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情况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规定》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不断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争议仲裁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相应跟进。
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这些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目前,全国自上而下按层级组建了较为系统的仲裁机构,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有2532家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体系。自1997年以来,各级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近10万件。
问:《规定》的主要制度和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规定的主要制度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体现多方原则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二是人事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
三是单方申请制度。单方申请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
四是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五是“一裁两审”的司法衔接制度。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