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窃贼戴手铐 义马一企业保卫人员被判刑
大河网讯 俩窃贼合伙晚上到某工厂盗窃,被工厂保卫人员发现,保卫人员在电话请示保卫处副处长后,将俩窃贼戴上了手铐并将二人控制起来至第二天早上。5日,记者从义马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工厂保卫处副处长潘伟因滥用刑具,被义马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6年3月3日中午,陈三、王四在义马市光明巷相遇,他们相约当晚到义马市振兴化工厂偷铬粉。当晚23时许,二人骑摩托车到义马市振兴化工厂作案,作案时被义马市振兴化工厂两名巡逻的护厂工人发现,将二人带到厂内值班室后,他们打电话请示厂保卫处副处长潘伟如何处理,潘伟称先把二人控制起来,第二天上班后再处理。于是他们将俩窃贼用手铐铐在值班室内置第二天早上7点多。潘伟上班后让人对俩窃贼分别作了笔录,并采取威胁、引诱手段以单位名义向其二人要罚款。二人迫于压力,王三交了1000元,陈四交了2000元。二人交了罚款走出厂子后即到法院告发,潘伟在事发当天已将所罚二人的现金3000元由义马市振兴化工厂保卫处退还被害人。
义马市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内部的保卫部门没有给犯罪嫌疑人带手铐及罚款的权利,被告人潘伟指使他人给二被害人带手铐并对其进行了罚款,从而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某某事发当天所罚二被害人的现金3000元已由义马市振兴化工厂保卫处退还被害人;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可,量刑时亦应酌情予以考虑。结合全案,决定给予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义马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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