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9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今年29岁的飞行员黎一民(化名)书面提出辞职30天后,便离开所在的航空公司。该航空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93万余元。记者日前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黎一民赔偿该航空公司22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黎一民经该航空公司招录后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费用达4万余元。1997年11月至1999年6月,黎一民飞行训练200余小时,费用为101万余元。随后3年,黎一民被委派参加新雇员培训,费用为37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他又接受了模拟机复训等培训,相关费用达16万余元。在此期间,黎一民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6日,黎一民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航空公司挽留未果。8月12日,黎一民离开了航空公司。
紧接着,黎一民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黎一民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费用。2006年11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合同于2006年8月7日解除,黎一民向航空公司赔偿220万余元。
航空公司及黎一民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航空公司向黎一民索赔1093万余元,包括招录费、培训费、缺岗损失等。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黎一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员工行使权利的方式。法院因此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于2006年8月7日解除,黎一民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赔款220万余元;黎一民付款后,航空公司应及时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据悉,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