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9月4日电记者刘建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张五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曾在陈逸飞六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举证证实这六幅画的存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出生于1935年的张五常是世界知名经济学家,也是陈逸飞的生前好友。
张五常诉称,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曾向自己借款150万港元,双方为此签约,确定陈逸飞以七幅油画还债。之后因陈逸飞再次借款而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三幅油画。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1998年,他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他挑选,选中的油画即归张五常所有。他从中挑选了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猝然去世。张五常认为,自己在六幅油画背面签字后再将该六幅油画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该六幅油画已没有了所有权,所有权已转归自己所有。双方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自己作为六幅油画的定作人,而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自己。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承揽合同已经终止,故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三被告持有的陈逸飞所作、由其在背面签名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自己交付该六幅油画。
被告宋美英、陈天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六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的证据,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被告陈凛辩称,陈逸飞与张五常在合约中约定陈逸飞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是1996年3月30日,由于时间久远,对张五常的主张心存疑虑。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两份合约进行了鉴定,确认两份合约是真实的。法院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现张五常主张其对诉争的六幅油画享有所有权,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在陈逸飞与张五常订立的两份合约中,陈逸飞曾于1995年承认共欠张五常十幅油画。根据张五常的主张,张五常于1998年在陈逸飞的画室中挑选了本案诉争的六幅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名字后,该六幅油画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张五常,双方就该六幅油画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而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六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对其所称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