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失败”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技术的失败通常不能宽容
科研人员在工作 资料图 |
青周:科技进步法修改草案的第五十条中,提到“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开发项目”失败才宽容,这个标准是什么,其他科技项目就不宽容了吗?
陈难先:失败有各种各样的失败,但科学的失败和技术的失败不一样,是要分开的。承包工程,失败了,很多时候就是事故。建一座桥,桥塌了,死了人,还只讲宽容?这不只是宽容失败,而是宽容事故。
科学上的失败也可能意味着是成功。
青周:失败由谁来确定条文中也没说?
陈难先:当然,要由科研工作者自己出来讲明,如果要等公众、法律来判定了,那就很可能已经是事故了。
具体实施条例还要另行制定
青周:“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这个怎么证明?
陈难先:原始记录很多都是不能证明的。这句话提出来的确有些问题,谁来证明,他要是来编造呢?这条法律条款的好意你都可以理解,但是它的可操作性是另外一回事情。科技进步法也就是基本的一个框。具体的实施条例还需要另行制定。
青周:科技进步法修改草案的第五十条规定,其实是有很多问题都没讲清?
陈难先:对于法律条文,我们不能要求事无巨细都写上,不过,我们对什么样的失败可以宽容是没有讲清楚的。这个条款以后应该有些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
不宽容不负责任的失败
失败不总结就是不负责
青周:都在讲宽容失败,那宽容失败之后该做些什么呢?
陈难先:说宽容失败入法是一种进步,这也要看该怎么执行。如果不能执行,或者说执行不好,这也只可能是一纸空文。
不久前发生的凤凰大桥和九江大桥垮塌事故,报上说,主要的施工单位桥梁公司得了几次国家科技进步奖。对于这些事故与这些奖有没有关系没人讲,报上也没报道该公司有关总结或承担责任的话。对于事故都如此,对于失败呢?
我就是对宽容失败那句话有一定的保留,所以才会特地强调,宽容失败是对的,但是必须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勇于承担失败的责任,并在失败中认真总结出宝贵经验。否则,失败与不失败就一样了。如果对失败不负责任,宽容就没有意义。
不可能靠宽容刺激科研
青周:宽容失败的条款出来之后,很多评论都表示了欢迎,并认为宽容将刺激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向科学探索之路,但这是不是会滋生不负责、不刻苦钻研,有害于科研风气呢?
陈难先:宽容不能刺激,没有什么刺激,大多数人都是踏踏实实地做。很多科研探索之路都可能就是挑水的,给人解渴的,做的就是铺垫型的基础工作,这能有什么刺激?刺激的东西都是暂时的。
宽容失败也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可以用来医治科研狂躁症。对于在踏踏实实地干的人来说,宽不宽容他们都没有狂躁,这些人才是了不起的;对于那些可能依着宽容失败,整天搞新花样,跟着潮流,借着宽容失败牟取个人私利的,完善法律条款恐怕才是最重要的。
陈难先其人:1937年生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民进中央副主席、北京市委主委,中科院院士,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物理系教授,国家863计划监督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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