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只发“生活费” 一幼儿园阿姨怒告幼儿园
□记者 王亚南 通讯员 景永利 杜伟强
今报新乡讯 工作将近十年,单位始终没给自己买保险;产假期间,单位每个月只给自己发200元“生活费”,幼儿园阿姨一怒之下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1998年9月,缴纳200元押金后,孟玉娟来到新乡市国营商业职工幼儿园工作。2004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16日至2006年7月15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如在幼儿园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晚婚晚育,合同期内享受6个月产假及工资补助。
不料,工作近十年了,幼儿园从未为孟玉娟缴纳过“三金”。
更过分的是,孟玉娟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休产假,幼儿园每月只同意向其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发。孟玉娟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幼儿园应为孟玉娟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孟玉娟有权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工资待遇,幼儿园应补发其工资差额。另外,幼儿园不该收取孟玉娟200元押金。
9月5日,新乡市中院终审判决:新乡市商业幼儿园为孟玉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1998年9月至2006年7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止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同时补发孟玉娟产假期间差额工资1728元,并退还押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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