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泽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四个文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7月,为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于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