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所做的一审判决,注定将成为一起影响深远的“影响性诉讼”,这种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世道人心方面。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是他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是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却反被诬陷。本来,民事纠纷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法官在老太太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9月6日南方网)。
浏览一下法官的判决书,我感到作出这一裁决的法官的思维,似乎颇异于常人,因为他把彭宇当时所做的所有对老太太有利的行为,都按“常理”做了恶意的揣测。比如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法官认为这正说明是他撞倒了老太太,否则这一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到了医院以后,彭宇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法官也认为,这一举动证明了他就是撞人者,理由是“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如此等等。
这样的判决会对彭宇产生什么影响?我在这里也按“常理”推论一番:彭宇究竟是不是那个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无非两种可能:第一,是他撞倒的;第二,不是他撞倒的。但无论是哪种,他从法官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决不能做好人,不能采取任何对老太太有利的举措,因为这都有可能成为日后法官作出对自己不利判决的依据。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快速地离开现场。
其实,何止彭宇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关注这一案件的人恐怕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可以预期的是,这个判决一出,我们的社会有可能变得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互不信任、人们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将不敢伸出援手———因为未来如果一旦出现任何纠纷,你的一切善意行为,都可能被法官当成恶意的动机。
严格说来,按照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法官在老太太无法拿出证据并且没有证人为她作证的情况下,是无法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么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及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地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
常梦飞
精品栏目推介
· 杨柳青
· 燕赵论坛
· 纵横谈
· 一线写真
· 世说新语
· 明星传真
· 名家
· 直笔春秋
· 心灵独白
多媒体数字报纸
快速阅读 全屏阅读 下载阅读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服务条款 广告业务 实习申请 网上投稿 新闻热线 友情链接
河北新闻网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center 2000-2007河北新闻网常年法律顾问: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李海峰 郝斌 虚假报道 有偿新闻 低俗之风 不良广告等问题 举报电话:88631166冀ICP证03001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