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问题,地方法院应当做什么?
⊙邓江秀
最高法院从2007年1月1日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半年多以来,这项工作进展如何?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日前向媒体公布了有关情况,他透露,这项工作已使中国的死刑数量明显下降,在已办结的死刑复核案件中,不核准的比例较大。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但也是一个令人不安的消息。令人振奋的地方在于,在最高法院的严格把关下,不少人免于遭受不必要的死刑,正如姜兴长所说,“如果核准权不收归最高院行使,这部分案件可能就要被核准执行了”;令人不安的地方则在于,通过最高法院“比例较高”的不核准率,说明地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判决和裁定死刑的时候依然过于草率,甚至有草菅人命之嫌。
比如,姜兴长承认,在最高院所复核的死刑案件中,不少案件需要下级法院甚至公诉、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要求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所有这些官方承认的漏洞,其实都是地方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不谨慎、不严谨所致。对待死刑案件尚且如此,其他案件的精细程度可想而知。
众所周知,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这不仅是符合世界各国司法工作的潮流,也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在司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精神,坚持少杀、慎杀原则的结果。
但是,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并不是说只有最高法院才有义务贯彻人权原则,坚持少杀慎杀政策,在所有涉及死刑案件的各单位和各环节中,包括公检法三家,也包括一、二审法院,都应当秉承谨慎原则对待死刑。
据笔者所知,在死刑问题上,少数地方法院将把关希望寄托在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这种不良心态不符审级制的初衷,因为审级制度就是为了通过多层次的独立审判,以多人的智慧和公正司法行为,减少不公判决的出现。
另一个问题还在于,受多年以来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不严谨这一不良习惯的影响,中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案件,包括审理死刑案件时,仍然在证据、程序等各方面把关不严,刑讯逼供、过度信赖口供、该取证的不取证、对证据链缺失置若罔闻、对证据疑点懒得排除等现象依然存在,而这些,恰恰就是导致错杀、冤杀的一颗颗定时炸弹,湖北佘祥林被误判死刑的事件就是典型的教训。
现在,最高法院透露了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的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表明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但它同时也给地方法院敲了一记警钟——如何在本级审判中有效防止不当死刑判决的出现, 是今后一个时期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当着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求地方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从证据、程序等诸多方面自觉严格把关 。
在笔者看来,经历一段适应期后,在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死刑核准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不核准案件数量和比例的下降,才真正表明中国司法在死刑问题上的进步,这种进步不是某一级法院的,而是全社会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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