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布销售伪劣农资产品案件
给坑农厂商曝曝光
本报讯(记者王绍芳 通讯员卢连胜 吴立峰)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伪劣农资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流通领域中经济活动的不法行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案例一:销售劣质种子
宁河县生产资料公司大丰经营部于2006年12月11日从河北省某公司购进一批邯719棉种,至2007年4月10日已销售部分棉种,销售额10650元,获利2982元。经检验,该批种子发芽率不符合其包装标签的要求,为劣质种子。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劣质种子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邯719棉种2874袋;2.没收非法所得2982元;3.处罚款14910元。
案例二:冒用他人厂名
天津富源肥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肥料15吨,截至案发已销售10吨,违法货值24000元。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三:国产冒充进口
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3月26日购进国产磷酸二铵30吨以及标有“原产地:美国磷酸二铵”包装袋640条,并委托他人为其倒袋灌装。灌装过程中被查获,违法货值金额9350元。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未封口的假冒美国磷酸二铵68袋恢复原有包装,没收假冒美国产磷酸二铵包装袋640条,罚款9000元。
案例四:销售不合格商品
宁河县廉庄子供销合作社中昆农资经营部于2006年11月26日从某公司购进磷酸二铵6吨(120袋)用于销售,经检验,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至查获时,已销售10袋,销货款1150元。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其余不合格磷酸二铵110袋,罚款7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案例五:假冒驰名商标
当事人董某于2006年12月28日从外地购进标有 “沭河”牌柴油机10台,至查获时,未售出。经鉴定,此批柴油机系假冒“沭河”驰名商标产品。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沭河”牌柴油机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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