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9月9日电(记者赵超)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标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指标和信息。
这是“十一五”期间河北省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措施。
河北省还要求,各地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河北省推进建筑节能的措施还包括: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年内城镇采暖全部由“暗补”变“明补”。推动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绿色照明器具,扶持邢台市打造太阳能建筑城。各市、县政府还出台了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