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邮政局营业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手保管的27万元汇兑款分多次拿出供个人使用,并于2002年10月6日逃离三亚。逃亡3年后,王某向云南警方投案。日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77990.55元继续予以追缴。
1996年8月,王某被分配到三亚市邮政局工作,1999年12月起,担任市委邮政支局邮政营业员,负责该支局汇款、代收电话费、收寄包裹及将每天的汇兑款、中间业务款存入该支局在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开设的帐户等邮政业务。
2002年5月份起,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手保管的汇兑款分多次拿出供个人使用。每次挪用汇兑款后,未将这部分汇兑款及相关票据放入当日的汇兑营业日报单上记帐,而是第二天才报帐。2002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期间,王某利用银行暂停办理公款业务之机,再次挪用汇兑款、中间业务款,并于同年10月6日逃离三亚。同年10月8日,三亚市邮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委邮政支局调查了解时发现案情后,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报案。经调查,王某共挪用公款277990.55元。
2005年10月16日,王某向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投案,以上挪用款已被其花完而未能退还。
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77990.55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处罚。鉴于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77990.55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