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会的“人治示范”效应
马樵
9月8日,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在都市村庄进行了公捕大会,公开逮捕30名犯罪嫌疑人。当地民众表示,“这样的活动应该多组织,能震慑犯罪行为”。(《大河报》9月10日)
我承认,集中展示公安机关执法成果,确能彰显国家法律及执法机关的强劲威力,从而震慑将发未发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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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嫌疑人公开亮相公捕大会,实属对犯罪嫌疑人的“羞辱大会”。换言之,对犯罪嫌疑人举行的公捕大会,其本质就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羞辱式执法”。而以损伤犯罪嫌疑人“脸面”达到震慑犯罪行为的“羞辱式执法”,其实就是封建时代、法律不健全时代的“人治”行为。在缺乏科学性法律保障的封建时代,在法律不完善或法律受到冲击的特别时期,无论官方抑或民间,往往都采用的是对罪犯游街示众、悬首城门等“羞辱式执法”。
社会已进入法制化轨道的今天,为保障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和执法行为,都理当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司法和执法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犯罪嫌疑人及罪犯。而如果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召开公捕大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之外再搞“羞辱式执法”的“人治”活动,就将对公众形成误导——以为羞辱犯罪嫌疑人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于是日后公众在擒获犯罪嫌疑人时,对其示众、游街、辱骂等,也就觉得“理直气壮”。事实上,这些年来,民间抓获小偷不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擅自让小偷游街示众或肆意殴打的事件,群众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偷、“小姐”照片示众的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正是“人治思维”代替“法治精神”的暴露,是对法制的漠视。
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本当为推动国家法制化进程做好表率,严格依照“法治”原则理性处置各种案件,为公众作好摈弃“人治”、厉行“法治”的示范。然而遗憾的是,执法机关却常以召开公捕大会等带有明显“人治”色彩的公开活动,不厌其烦地为公众搞“人治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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