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松黄洁买了机票,却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电脑上没有记录”,被拒绝登机。乘客伍先生为此不得不又另外购买了一张当日全价机票,改乘其他航班。为此,伍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全价机票损失、利息损失等2000元,同时当庭赔礼道歉。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属于诺成性的非要式合同,即在将客票出售给乘客的同时合同就已经生效,航空公司不履行运输义务即构成违约。
2005年3月20日,伍先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在北京远大泛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张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往深圳的机票,机票价格为三折,共计人民币580元。当年5月29日伍先生拿着自己的机票换取登机牌的时候,机场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的机票“在电脑上没有记录”,因此拒绝为伍先生办理登机手续。为此,伍先生找到了国航公司的值班经理,该经理称伍先生持有的三折机票无效,因此需要全价重新购票才能登机。为了不耽误行程,伍先生被迫重新购买了机票。但是,伍先生不能理解,自己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机票为什么会无效,最终他将国航公司和远大泛友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对此,国航公司和远大泛友公司分别作出了解释。国航公司提出,客票只不过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并不是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伍先生出示的客票在折扣上不符合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机票,导致运输合同不能成立,航空公司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远大泛友公司则表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将国航公司的一张五折机票当作三折机票卖给了伍先生,导致伍先生的机票无效。为此,远大泛友公司表示道歉,并表示愿意为此承担责任,同时声明此事与被告航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伍先生从远大泛友公司购得国航公司的机票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国航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其拒绝伍先生登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国航公司和远大泛友公司连带赔偿伍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点评: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本案中,远大泛友公司受国航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理国航公司进行机票销售,双方构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双方之前对此项责任有过约定,且远大泛友公司当庭也表示要为此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与国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机票本身是否有效的判定,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国航公司和远大泛友公司都对伍先生购买机票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仅以机票价格存在问题为由否认机票本身的真实有效性,这显然不合理。但由于伍先生提起的并非侵权诉讼,而且被告的行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伍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