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58亿元网络赌博案令人反思 |
法定刑畸低难消网络赌博气焰
辽宁58亿元网络赌博案令人反思 量刑上限有期徒刑3年 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制网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我国有据可查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近日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中的32人提起公诉。58亿元的涉案金额和一百多个涉案人员足以令人瞠目。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05年11月,杨旭和妻子王军纠集王旭、郭杰、秦亮、李之鸥、栾建国等人成立电脑网络赌博团伙,吸引下线投注赌球、赌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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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明,杨旭等人在“东方2”、“大联盟”等赌博网站开设了赌场,并逐步发展总代理商、代理商和会员。短短两年时间,这个网络赌博犯罪团伙便扩充到一百余人,涉案金额达58亿元。涉案人员中,很多是母子、兄弟、同事和夫妻。
近年来,网络赌博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一些侦破的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
据有关人员介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赌博,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分散性及集团化的特点。由于不需要现金交易,对赌徒具有更强的诱惑力,危害也更大。不仅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而且造成资金大量外流,同时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曾作过一项调查,我国每年由于赌博而流到境外的赌资,相当于全国福彩、体彩一年发行总额的15倍,几乎等同于我国旅游业一年的总收入———超过6000亿元。也就是说,境外赌博网络就像“抽水机”一样,每年抽走我国数千亿元资金。
类似传销
以亲朋为链条行动诡秘
“网络赌博,说白了就是现实社会中的抽头聚赌,网络赌博多表现为网上赌球。”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整个网络赌博的结构就像传销,是一个邪恶的金字塔型结构。多数的网络赌博采用公司化运营方式,按照“网站———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代理———会员”的层级,分级管理、链制运行。众多的普通会员构成庞大的塔基,伴随着金字塔高度不断提升的,是被冠以“代理”、“总代理”名称的人员,位于塔尖的则是被称为“股东”的赌博集团最高层人员。在辽宁省侦破的这起案件中,以杨旭、王军夫妻为首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最终扩充到一百余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网络赌博大都通过网络下注、事后结账,赌博链条基本以亲朋好友为主。陌生人和资金无保障的人下注往往不被接受,收入较高的人才是“最佳人选”,因为赌客的投注金额越大,代理人的“抽水”就越高。
辽宁省这起案件的主犯杨旭的母亲明知儿子参与网络赌博,不但没有制止,反而积极支持,两年间“赞助”杨旭一百多万元。
据曾参与过赌球的张放(化名)介绍,2004年国家打击力度大的时候,网络赌博变成了电话报盘,赢了钱,代理人会提着现金上门兑付,或者把大家统一叫到一个地方分钱。风声一过,就又恢复网上交易:网上填写下注金额,通过银行卡实现资金流通。如果没有人举报,警察是绝对找不到的。
张放还说:“庄家信誉通常很好,我还没遇见过赌赢之后得不到钱的事情。大庄家一般都是国外的财团,通过网络监督管理整个盘口。然后再到国内以金字塔的形式逐级发展代理人,赌客通过代理人上网投注,代理人按比例收取代理费,旱涝保收。这就是所谓的‘退水’。”
赌博定律
庄家必赢赌民多以输告终
据警方披露,网络赌博真正能赢的只有赌博公司及其代理人,他们通过3种手段“包赢不输”:一是吃掉赌资、卷款潜逃;二是参赌者一旦赢了,庄家要扣掉15%到20%作为“手续费”;三是花巨资开发的赌博专业软件,在技术上保证处在网络赌球“金字塔”结构中的下级,根本看不到上级平台的情况,而上级平台总是能够监控到本级以下整个平台,使赌博公司轻而易举地可以开出或根据投注情况适时调整有利于庄家的盘口和赔率。一些有实力的网络赌博公司更是可以通过对球员、教练、裁判甚至俱乐部的操控影响比赛结果。这样,在网络赌博公司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最后输钱的肯定是处在底端的参赌者。
33岁的杨义(化名)是沈阳的一个个体老板,经销过服装、开过饭店。经过几年打拼,到2005年时,个人资产已达三百余万元。可是,自2006年世界杯开始参与网络赌球后,他的个人资产急剧缩水。目前,只剩下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开的车也由“帕萨特”降为“普桑”。
杨义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一步步陷入网络赌球泥潭的经过:
2006年,一个已经做了网络赌球代理人的朋友对我说,赌球就和买体育彩票一样,惟一的不同就是数额的多少。
在他的怂恿下,2006年世界杯期间,我开始尝试网络赌球,第一次就赢了三万多元。
开始只是想玩玩儿,没想到轻轻松松就赢了这么多钱!
2006年世界杯结束后,我算了一下总账,一共赢了53万元。都说十赌九输,我想,还是收手算了,安心经营好自己的饭店吧。
罢手一段时间后,我觉得开饭店挣钱太慢,干什么也提不起精神。这时代理人又打来电话,鼓动我继续玩。
我想,大不了把赢的再输出去,反正钱是白来的!我自认为还是有些“赌球才华“的,就又开始玩起了网络赌球。英超、意甲及国内的一些重要赛事,我基本上是有赛必赌。
结果连赌了十几场全输了。这个时候,我完全失去了理智,不停地赌,不停地下大注,到后来,不但把赢的钱全输了,还把手头的积蓄输了个精光,今年初,又把经营多年、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饭店,以70万元的低价兑出用于赌球。
现在看来,沉湎于赌就是死路一条。现在我已经收手了,因为已经没钱可赌了。
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赌球者赌的是球,但实际做主的却是概率。不管你参加足球局还是篮球局,也不管你有没有相关体育知识,赢钱的肯定是少数。事实证明,长期参与赌博的赌民中真正能获利的不到百分之二十。
而庄家们则旱涝保收。他们将输赢款的两成交给网站,自己留下八成分赃,自己拿大头,各层代理依次分赃。
据警方调查,在辽宁省破获的这个网络赌博团伙中,获利最多的还是主犯杨旭。
2005年,杨旭犯罪团伙涉嫌接受投注总额6.4亿余元,从中“抽水”获利15万余元;2006年,该团伙涉嫌接受投注27亿余元,“抽水”获利25万余元;今年年初至案发,该团伙已涉嫌接受投注1800余万元。
侦查机关
网络赌博调查取证难
一位办案民警透露,公安机关一直很重视网络赌球犯罪,网监部门日常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查处网上赌博,网警每天都对网络情况进行梳理,而后采取具体措施。
但是,作为新型赌博犯罪,网络赌博具有参赌方便、诱惑力大、隐蔽性强和涉赌金额巨大等特点,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挑战。
办案人员说,网络赌博的标准不明确,给认定带来困难。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及有关政策,对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娱乐活动,并不以赌博行为论处。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是否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是否从中抽头获利以及彩头量的多少。但是,网络赌博具有虚拟性,以上述标准衡量是否属于网络赌博,基本上不具有可行性。
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取证定罪,可赌球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代理人与赌客都是单线联系,因此极具隐蔽性。由于大部分赌球的网站服务器都设在国外,不受我国法律约束。因此,公安机关对网络赌球打击的主要目标就是赌球代理人。这些代理人都是独门独户操作,再加上网上赌球证据易破坏,所以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侦查人员是个考验。
网络赌博的资金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使得涉案金额难以准确区分认定。资金流向难以查清,警方无法有效追缴赌资。
查证网络赌博离不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缺乏任何规定。在实践中虽然可用视听资料来解释电子证据,但无疑显得十分牵强。同时,网络赌博具有时空上的特殊性,用传统的诉讼管辖原则对其适用容易造成管辖冲突或管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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