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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和工会依法维权的机遇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同时,也为工会依法维权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劳动合同法》的突出特色

  统观整部《劳动合同法》,有着极为突出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这表现在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并存,用工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混乱局面,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已不能涵盖这些新的用工形式,亟须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才能解决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劳动合同法》从一部专项法律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部分设立了专章专节,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增多,而这些问题的发生又都是与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立法上弥补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产生这些问题的漏洞,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劳动者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从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对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权益较为突出的问题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的劳动合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对规避法律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法律规范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过程之中。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方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以所谓新的用工方式的名义变相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针对过去缺乏规范的用工形式,特别是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较为严重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节规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越来越扩大的现象,将其范围限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对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把这一规避劳动合同制度法定权利义务的用工方式纳入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轨道,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作了规定,为现实生活中这一用工方式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侧重的要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了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但尚需要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劳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社会保险法》等也正在制定过程之中,《劳动合同法》即是劳动法律体系中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既考虑到了我国当前在劳动就业方面的特殊国情,又参照了国际上不同国家的不同用工制度,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所侧重或倾斜,而且从法律制度应平衡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来讲,从法律对国家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保障作用来讲,《劳动合同法》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并将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进一步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度诸多方面的依法规范,将加快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难得机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工会组织依法维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各种利益矛盾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劳动合同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劳动者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强,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也就日渐鲜明。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时期,中国工会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并明确提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而所有劳动者权利,几乎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利得不到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只能更是难上加难。

  《劳动合同法》在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为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履行维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而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就可以有理有据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调解、甚至对簿公堂。这将有力地改善当前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上的尴尬局面,进一步提高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成功率和社会影响力。

  三、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从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为实现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这就要求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好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通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着力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协调的基础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奠基和保障作用,使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和谐的统一,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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