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0日电(记者孙秀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曹聪表示,税收在推动环保工作中,大有可为。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污染行为和产品实行征税。如挪威,对与大陆架石油开采有关的石油和废油征收二氧化碳税。
意大利、丹麦、瑞典、美国等对垃圾、噪音、废水、废气排放等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税。
在有些国家,环境税收入已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入已占总收入的14%左右。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环境税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
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存在差异,但基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征收的专门税款。二是在其他一般税种中,为保护环境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
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苛征的专门性税种。现在应该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建设,尽快纳入日程。通过建立专门的税法,对排污严重,破坏环境严重的课以重税,使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把应由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承担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