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 实习生 谭媛媛)一直未离开武汉的建材老板张先生遇到了蹊跷事:银行卡和存折在手中,可银行交易记录显示,他曾在广州市、阳江市、江门市相继取走共15万余元款项。张先生称,他的银行卡遭人克隆。
正因银行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才致使其损失惨重,银行应承担责任。昨日,无奈的张先生一纸状书,将某银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告上汉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发 银行存款异地蒸发15万余元 张先生今年28岁,在汉阳经营建材生意。2004年4月15日,张先生在某银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开立账户。
今年8月8日,他从报上看到银行卡的报道后,赶到某银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查看自己的存款是否安全。不料,他大吃一惊,卡里的存款,竟在今年7月30日至8月8日,蒸发了15万余元。张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冻结了张先生的银行账户。
“今年8月,我未曾去过广州市、阳江市、江门市,银行交易记录却显示,我的银行卡在这三个地方共被取出15万余元。”张先生说。
据介绍,张先生和警方一起赶赴广东。经调查得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张先生存款的男子,张先生并不认识。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争议 存款莫名消失,银行是否担责 “案发期间,我一直持有银行卡和存折,并没有在武汉本地和广东取款,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取款。怎么可能突然少了15万余元呢?”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张先生认为,银行的金融安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银行安全管理漏洞,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被告的金融安全系统,获取其银行卡信息,造成张先生的经济损失。
记者昨日采访了某银行汉阳大道分理处陈主任,他称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主任说,张先生把钱存进银行,自己持有银行卡和密码。陈主任打了个比方称,如果张先生把钱给了别人,银行不可能为此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银行如不能证明储户泄密就应担责 针对此事,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湖北事业部主任律师危杰认为,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储户自己泄露银行卡信息,那么银行就应当承当责任。
危杰认为,此案在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负有更为谨慎和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警方提醒市民,最近一段时间,盗取银行卡内存款的现象增多,用户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应注意保护好密码,以免存款被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