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为十元票款丢饭碗
法院认为,偷拿10元票款证据不足;即使事实成立,也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据此判公交公司败诉
金黔在线讯 贵阳市公交总公司驾驶员高某因被举报偷拿了10元钱票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7月8日,贵阳市公交总公司一分公司驾驶员高某被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有人举报他偷拿了10元票款。同年7月19日,公交总公司根据公司内部文件规定,解除了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维持处理决定。
高某以没有偷拿公司10元票款为由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总公司撤销处理决定。南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处理违纪职工规定》中“不论金额多少,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不符合立法精神,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贵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处理决定。
贵阳市公交总公司不服,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公交总公司作出的解除高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直接证据只有证人柳某、孟某书写的“乘车经过”。该“乘车经过”在形式上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在内容上表述为“司机没有将钱放入箱内”,表明证人并未直接看见高某偷拿票款,故该“乘车经过”不能作为认定高某偷拿票款的依据。另外,即使高某偷拿10元票款的事实成立,公交总公司也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只有劳动者在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不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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