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深圳可购两套以上自住房
奥一网讯 “一个家庭确实需要购买两处以上的住房,可以通过不同产权人的形式购买自住房屋。”昨天,深圳市国土房管局就《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实施后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答疑。
今年7月10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深圳市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
为何《通知》规定,境外个人要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才能购买一套自住的住宅?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属于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的因素,因此允许购买一套自住的住宅。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因此对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也可以购买一套自住的住宅,文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境外人士的自住需求。
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目前规范的条件是一个护照(身份证)对应一套住宅,因此,有可能出现一家人以不同人的身份证购买一套以上房屋的情况。对此,国土部门解释,这并不是文件制定的缺漏,因为文件制定的本意是满足境外人士的自住需求,一个家庭确实需要购买两处以上的住房,可以通过不同产权人的形式购买自住房屋,但如果想通过这个途径来炒房,其炒房的操作难度则很大,需要更多的人和环节,所以这样规定既可以满足家庭的自住需要,也可以堵住大批量外资炒房的渠道。
对于境外机构在深购买自用商品房的条件,国土部门解释,境外机构要在深圳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以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买房,并且只能购买自用办公所需的商品房。除了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境外机构不允许买住宅,只能购买自用办公所需的商品房。
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则要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非自用商品房,必须要取得两证,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个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要包括有房地产投资的营业范围。
据了解,在《通知》发布前,买卖双方已经发生买卖、认购或支付定金等行为的,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仍按照历史问题按以前的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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