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沈丽记者谷萍)9月3日,四川省郫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一起民事案件申诉人邱某打来的电话,感谢该院延伸检察职能,用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及时化解了矛盾。
2002年8月,邱某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房屋交付一年半后,邱某发现卧室的墙壁上出现了裂缝。开发商及时修补后同一地方再次出现裂缝。邱某找来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邱某找到开发商要求换房,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受理该案的郫县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房主事先约定,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双方协商调换。因房屋已销售完毕,双方就调换房屋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房主主张调换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因此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邱某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7000余元。因不愿缴纳上诉费,邱某选择不上诉,但当判决生效后,他又四处喊“冤”。经人劝解,邱某今年初到郫县检察院申诉。该院检察官认为法院对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如果简单地以“该案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将申诉人拒之门外,则可能激化矛盾。
承办检察官决定尝试通过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由检察院和法院联手采取和解的方式为申诉人维权。经过多次做工作,在检察院、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开发商支付给邱某精神损害补偿费2000元及邱某垫付的鉴定费3000元;开发商在一个月之内修补好邱某家房屋墙壁上的裂缝,并在修补期间为邱某免费提供一套房屋居住;经修补的墙壁5年之内若再次出现裂缝,邱某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损失。
本报讯 (记者沈义 通讯员王建华 李锐)不久前,拖了申诉人张某7年之久的一起借款纠纷,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涪陵区检察院的调解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0年3月7日,张某向涪陵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先凤借款人民币46.75万元,月息2%,并出具欠条。后张某未归还借款,徐先凤几次向张索债未果,双方因此闹上法庭。几经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徐先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约130万余元。
张某不服判决,向涪陵区检察院申诉。该院检察官经审查查明:张某此前已将一幢当年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折低偿还徐先凤借款,考虑到房产增值因素,所欠徐先凤款项应不足130万余元,法院判决确有不当。如果双方能坐下来协商,互相作出适当让步,便可及时化解纠纷,以免讼累。于是,检察官建议双方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为避免双方在调解中再起冲突,检察官先分别征求双方意见,了解双方可能作出让步的幅度,之后再分别传达给对方。经过两轮预先调解,双方在还款数额上仍存在20余万元的差距,和解陷入僵局。
涪陵区检察院将情况及时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了汇报。三分院民行处指派检察官参与调解,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仔细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双方修改和解协议草案,逐步将双方还款意向差距从20余万元缩小到5万元。
日前,经原判决法院同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给徐先凤67万元现金,徐先凤则放弃了部分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