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7年夏天已经走过,但酷热留给我们的记忆仍是那么深刻而真切。这个夏天,各地一线工人因高温而出事故的新闻时有所见,引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关注,各项大力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举措在不断出台。但我们依旧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高温劳动保护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诞生于1960年,此后整整47年没有作过任何修订。
将近半个世纪过去,我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早已今非昔比,职工队伍的结构和成分已经发生剧烈嬗变,当时的许多规定在今天已无执行的空间和条件。
立足探寻进一步维护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之道,本报从即日起推出《关注高温下的劳动保护》系列报道,本组报道共3篇。敬请读者关注。
据北京市气候中心9月10日发布的今年夏季(6~8月)气候影响评价报告显示,今年夏天北京平均气温26.2摄氏度,是2001年以来最热的一个夏天,比常年同期偏高1.2摄氏度。
这个夏天,生活在福建、湖南、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人们,也对创纪录的气温有了“切肤”感受。7月,各地频现“高温报警”:重庆主城区一天之内15人热晕,10天内有100多人因中暑拨打“120”;福建省气象局连续6天发布橙色高温警报,福州五一广场中午温度高达45摄氏度,省人民医院急诊科收治的病人中有一半是高热病人。
气温在逐年升高,露天作业的职工劳动负荷不断加大。但各地区各部门对于防暑降温的法规却莫衷一是,多数职工更是一头雾水。只知通知不知法规
“不知道有专门的防暑法规,每年上级部门会下发一些临时通知。”北京一家国企行政部职员王冲说。据他介绍,在防暑降温工作这一块,企业采取的措施重点在一线工人,“很多时候,这已经成了一种变相的福利,效益好的企业就发钱,效益一般的就是发几块毛巾,一瓶花露水。”
如果说国企员工还有一些“福利”的话,对于广大的非公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而言,防暑降温用品更是难以保障。
必须承认,维护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夏,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以及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防暑降温工作,而重庆、深圳等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执行标准。但标准落差很大,而且执行效果也差强人意。对此,公众发出疑问:“难道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防暑降温法规?”47岁法规的前世今生
事实上,这样的法规早已存在。1960年,我国就出台了一部全国统一的防暑降温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迄今已暂行了47年。
经苦苦寻访后,记者得知,当时此法规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而三个部门当时参与此法规制定的人员多数已经离开人世,目前仅三人健在。而其中有一位老人已意识模糊,无法接受采访。另外两位老人向记者讲述了该法规的来龙去脉。
张存恩,83岁,中华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原副部长,1992年从全总离休。“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工人的身体健康。”他回顾道。
“当时,改善工人同志的劳动条件,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是比天还大的事,防暑工作是从1953年就开始了的,而不是1960年。”张存恩老人依然思维清晰,逻辑缜密。
据他回忆,新中国百废待兴,劳动保护规定处于空白,而各地工厂干劲十足,劳动者劳动积极性非常高,很多在高温下作业的工人出现中暑,防暑降温一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1953年,新中国各项法规处于逐渐完备的阶段,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赖若愚请了前苏联全国总工会的两位专家成立了劳动保护研究班,张存恩参加了第一期学习培训。新中国的基础性劳动保护法规正是这批30来岁的年轻干部参与制定的。
苏毅勇,78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原局长。当时刚大学毕业的苏毅勇,担任原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的秘书。她回忆说,周总理通知三个部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组成调查组对工人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发现,一线职工高温作业经常出现事故,炼钢炉前经常出现晕倒的情况,还有在脚手架上掉下来的情况。据此,国务院在1957年和1959年先后发布了两个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线工人的防暑降温问题,1960年,三家单位联合推出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技术和保健三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措施。
“1960年,正是3年自然灾害的时候啊,干部都普遍饿肚子,但是在执行工人保健措施的时候毫不含糊,工人有肉油蛋,保证盐汽水的供应。应该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防暑降温办法,这一规定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苏毅勇说。
然而随后的10年浩劫,国家立法工作陷入瘫痪。改革开放以后,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需要制订或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修订却一直拖了下来。
据苏毅勇回忆,国家后来专门成立安监总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独立机构,从劳动部分离出来,在这一分离过程中,防暑降温方面的权责关系始终没有明确,导致这方面工作的调研立法一停就是47年。最需要改善的地方
张存恩老人从一本1980年出版的文件选编中找到了这部法规原文,记者发现其中许多规定确实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劳动保护现状。比如第22条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专家王向前认为,目前企业的所有制状况、职工队伍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这部规定出台时只有国企,非公企业、农民工等概念还未出现。加之出现了很多新的职业,比如送水工、清洁大楼的“蜘蛛人”等临时用工,规定里并没有规定对这些工种的保护,同时目前大量的一线工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而47年前我国不存在非公企业。对这类企业劳动者的高温保护,规定中也是空白。他说:“这些地方恰恰是当前高温防护工作最需要改善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防暑降温立法工作一停47年,我们今天在靠什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什么进展?现存什么样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