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东升
存款人坚称自己的账户无端少了3万元,而信用社则认为3万元是多记的错账,理应被消除。双方各执一词,多次交涉未果,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存款纠纷下发终审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得这起历时六年的存款争议划上了句号。
存款人:3万元存款无端蒸发信用社随意篡改记录 何妍(化名)是临海市河头镇人。据她陈述,2001年11月28日,她分三次在信用社岭景分社存了两次3万元和一次12万元,信用社均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其存折上登存,加上存折里的余额,总余额是254602元。
同年12月8日,因采购原料急需用钱,她到信用社要求取出全部余额,但营业厅工作人员以存折余额与电脑记录里的余额相差3万元为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何妍找到信用分社主任,结果被告知,其11月28日实际只存了15万元,存折上另外3万元是由于营业员的工作差错重复记录的,已经在电脑上销去,信用社只能支付何女士224602元的余额。何妍想不通了,明明已经存了钱,存折上都有登记了,怎么说没了就没了呢?
双方交涉未果,何妍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
银行:业务不熟致重复登记存款人要求属无理 对争议的3万元的去向,信用社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据经办人朱某回忆,朱某曾向何妍夫妻借款3万帮他人还贷,2001年11月28日那天是自己向何妍账户存入了3万元,用于归还欠款。但当时信用社刚启用电脑记账系统不久,因会计对电脑操作不熟悉导致将这3万元存了两次。
在法庭上,当时经办业务的会计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指出自己在当天下午对账时就已经发现了错误并通知了何妍夫妇。何妍夫妇起初承认3万元确实是银行多登的,但因为何妍的丈夫曾为他人贷款担保,现在担保人失踪了,导致法院到他家里执行,何妍夫妇认为有损他的面子,而要求信用分社主任到他家赔礼道歉并取消这笔担保。因信用社没有满足他的要求,故原告一直不同意更改存折的错误登记,信用社为防止对方多取款,才单方在电脑里对这笔错误的记录予以消除的。
法庭:再现电脑操作流程两个3万元证据不足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有几个3万元上。原告何妍承认其中一笔3万元是信用社员工朱某归还借款代为存到其账户上的,而另一笔3万元存款则是自己当天上午9时之前存到户头上的。而信用社则根据电脑记录解释为两笔3万元分别是当天14:10分和11分存入原告账户的,当天下午发现错账后对其中一笔予以了取消。
法庭根据银行电脑记账系统的设置原理进行了如下推理:储户存折上的内容是电脑打印的,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数额输入电脑后,才能将打印到存折上,如果发生差错,电脑也会留有相关更改的记录,银行无法将输入电脑的存储记录直接予以删除。
这一推理在当天发生的另一笔记账记录里得到了证实:从电脑记录里可以发现,原告当天下午存款12万元,但由于营业员失误,先是往存折上存入了1.2万元,而后又取消了这笔记录,改登记为12万元。上述记录在电脑打印的汇总单据和存折上都有明确的反映。由此,法庭认为何妍陈述的当天上午存入3万元的情况与事实并不相符。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主审此案的阮志强法官认为,此案的裁判确实有所争议。信用社的一些监管、复核都存在不到位和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未经存款人同意就擅自更改存款人账户余额的做法,很容易让储户觉得信用社不“信用”。储户方面也有个诚信的问题,不是自己的钱入了你的户头,那是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返还。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很多经济纠纷的产生都与是否诚信有关,如果为了蝇头小利就置信用于不顾,其结果往往是损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