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记者李亚杰、魏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为世界各国加强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而通过的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6年12月10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之滨举行,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2000年12月,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特设委员会成立后,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并最终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上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同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
2003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国际反腐败高级会议上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根据规定,该公约将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确立了打击腐败的措施,奠定了各国就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开创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