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上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本报讯(程国途)近日,省外个别城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乡产权”商品房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昨(13)日,成都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四部门就该市也存在类似问题明确表态,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出让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对于目前已经建成和出售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处理办法。
最近出台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解释说,该市未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上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如企业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属不合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对此,成都市明确: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不能取得合法产权证,乡镇政府发放的“乡产权”证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