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烧焦杨树突倒“杀”路人
武强县南新兴村村民徐某被路边烧焦的杨树砸死,事后,徐某家属将枣强县交通局告上法庭,日前,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枣强县交通局负有主要责任。
据了解,今年2月15日上午10时,武强县南新兴村村民徐某去枣强县办事,当他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武馆路孟庄路口处时,公路东侧一棵被烧焦的杨树突然折断并砸向正从此路过的徐某,致使徐某当场死亡。
在开庭审理中,枣强县交通局辩称,“原告要求被告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案已经有关部门认定属意外事件,所以被告应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被害人对其造成死亡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受害人没有按照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本案属意外事件,不是人为所致,所以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8月31日,枣强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枣强县交通局作为武馆路管理养护单位、该路两旁树木的所有人,对树木可能发生的倾倒应起到注意维护义务,而被告在树木被烧后未能及时发现、维护及更换,造成树木倾倒致徐某死亡,被告负有主要责任。而徐某在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致头部受伤,违反了有关规定,对自己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按死者与被告过错责任大小,死者徐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10%责任,被告枣强县交通局承担90%较为适宜,故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共计73343.07元。 (记者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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