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3万元从他人处买房 将原住房低价卖出后发现新宅内出过命案 退房后称自己蒙受经济损失
二手房内曾发案件买房人索赔
被告:原告所述事实是编造的 律师:卖房人应对有关房屋的一切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否则构成侵权
本报讯 (记者 曾华) 花了63万元,却买来一处发生过人命案的“凶宅”。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李勇诉称,2007年3月,他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6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冬生的一处位于朝阳区望京的房屋。随后,李勇将自己原来的住房低价出售。
李勇购得房屋后,一位朋友告诉他,屋内曾发生过杀人案件。后李勇到派出所核实,发现朋友所述确为事实。
后经交涉,李冬生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损失。李勇认为,对方隐瞒了房屋系“凶宅”的真相,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没有发生过凶杀案件,是原告编造的。”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说。他表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他说的不是实话。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都告诉我,去年3月,一个租住在里面的20多岁的男孩在屋里被杀后,被扔到了楼下,他穿着裤衩,身上还缠着被单。”休庭后,李勇的妻子对记者说。
律师解惑
■1:误购“凶宅”,能否要求退房?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房人应对关于房屋的一切重要信息均予以披露。如不披露,即侵犯了买房人的知情权,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陈律师表示,忌住“凶宅”是人们的传统观念,不能简单把它说成是“迷信”。躲避恐惧是每个人的本能,法律应该尊重这种人文习俗,而不是排斥。
■2:房屋中介是否应担责?
陈律师说,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知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房屋是“凶宅”,而故意隐瞒,则可追究其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点或卖房人确实没有将实情告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
■3:如何避免“误购”发生?
陈律师提醒买房人,买二手房时,最好向附近邻居打听一下房屋的情况。
同时,买房人可在合同中与卖房人约定,要求其披露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如果其故意不告知,一经发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酌减房款。
相关案例
2004年10月8日,黑龙江大庆市的张女士花15.5万元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买房后她才得知,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人,后来就一直没人住了。为此,张女士将卖房者告上法院。
2005年7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该房虽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房屋会因购买者的避讳而贬值。卖房者故意隐瞒真相,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卖房者应返还部分房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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