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记者采访了李林教授,就这一主题提出了5个问题,李林教授一一释疑。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包含了历史演进的必然,这种必然性都包括了什么?
二、作为法学领域的专家,如何看待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成就?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括了怎样的内涵与逻辑?
四、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它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又怎样?
五、“依法治国”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科学发展观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何区别与联系?
本报记者 凌锋
释疑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对民主法治道路不断探索,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和共产党领导执政规律的必然结果。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民主理论和政治学说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尤其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丰富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支持和制度观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为法治建设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权威性,始终保证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重大举措。它为提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做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理论铺垫,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奠定了基础。
释疑二过去十年,是我国民主法治迅猛发展并取得巨大成绩的十年。对依法治国十年的总结,我想有如下十个概念值得关注:民主法治、尊重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三者有机统一、三大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法治精神(理念)。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听证会形式让更多的社会成员直接参与税收立法过程,群众向立法机关直接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大大增强了立法机关在论证、拟订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从而使法律获得普遍的社会理解和民众支持。
释疑三我们应当把依法治国提升到社会主义宪政的高度来理解,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一种治国理政的工具,或者解读为技术层面和程序意义上的法治。我认为,依法治国应当包括五个要点:(1)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被治的客体,更不是依法治民。(2)依法治国关键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保障人权。(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治国理政。这里的“治”,主要指管理,包括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奖惩,而不仅仅指惩治、整治、处治。(5)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宪政逻辑蕴含着六个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尊重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制约公权力。
释疑四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和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通常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核心和关键。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从属于政治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首先,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为:使人民民主制度化,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并且法律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国家权力,构建法治与文明的政治秩序,既保证国家权力的充分赋予和有效行使,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其次,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一方面,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本身就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另一方面,政治体制的改革完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依法进行,并通过法治方式和程序来有序实现。第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通过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的合理配置,通过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转,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和法律主体的正确行为,把法治的各种功能和资源整合起来,从而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法治保障,促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释疑五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和谐社会所要达成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诚信友爱、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目标,科学发展观所要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及“五个统筹”,与依法治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制度和规范角度看,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不是同一位阶、同一范畴的命题,依法治国作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自己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方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