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法学会等单位举办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法律发展与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与会者指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和体现。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树立先进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包括这样一些内涵:具有自然人、社会人、理性人、政治人和生态人五重属性的“人”是其逻辑起点,社会和谐是其基本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实现和保护人权是其终极目标。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要求从确立法律原则到从事法律实践的所有法律活动,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求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着眼于人、服务于人的法学理论体系。
与会者认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在法学研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脱离现实,法理学研究缺乏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分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研究,推动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层面上贯彻实施,加强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建设。与会者强调,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树立新的立法观念和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