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
本报记者 周斌
《法制日报》:为什么企业需要一个CLO?
栾少湖:一方面,企业需要CLO防范法律风险;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全球化”,即风险在急剧增大,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因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比比皆是。
原因在于现在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多样化,除诈骗、渎职等传统形式的犯罪外,出现了很多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监管和法律漏洞进行犯罪的事例,同时,因为一些国际不法势力的介入,也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另一方面,CLO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传统的企业法律部正在成为企业家实现商业利润的瓶颈,是企业老总“心烦”的花钱部门,而CLO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上了一个新台阶———把创造利润作为首要任务,通过维权起诉、起草修审查合同、组织指挥内部或外部律师应诉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创造利润。
《法制日报》:企业挑选CLO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栾少湖:挑选CLO的前提,是重视CLO这个职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而CLO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起到关键性作用,就如同总会计师对企业经济财务领域的重要性一样。老总们应当充分认识到,CLO不仅仅是企业多了一个领导职位,用来安置企业内部领导;现实是,这种情况并不在少数,很多CLO是企业副总担任,就连企业法律部主任升任为CLO的事例也很少,他们通常没有法律实务经验,属于被安排上岗,结果是要么乱管,要么不管。
认清这一点后,挑选CLO要注重候选人的法律从业经历和资历。因为法律风险不同于其他普通的风险,防范需要很强的的专业性,如果是一个从未进行过法律职业培训的人从事CLO职位,哪怕他有再强的责任心,也很难从合同协议的字里行间看出风险所在。
《法制日报》:CLO在企业中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栾少湖:首先,CLO不是律师。目前一些企业的CLO把取代社会律师作为自己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工作职责,天南地北地为企业打官司,那他一定是一个不称职的CLO。由于分工不同,在诉讼和上市等领域,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CLO或法律顾问操作这类事,通常是做好了被认为是分内之事,做不好适得其反,遭到老总“为什么不请个好律师?我愿意花这个钱”的责问。我认为,CLO应该是社会律师的采购者,做好与社会律师的衔接工作,依据本企业涉及和将来可能涉及的地域和领域,建立有相关专长的社会律师备选库,一旦企业有需求,有最好的律师可供选择。
其次,CLO也不是教师,仅仅给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培训。CLO是企业的领导者之一,是企业法律工作的规划师和设计师,领导和组织企业法律部门的良好运转,以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为企业老总的“法律外脑”,做企业法律全局上的决断者。
《法制日报》:CLO如何才能得到企业老总的重视?
栾少湖:目前很多企业老总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很少把防范法律风险看作是创造和保护利润的一部分,更多时候认为这是一种获得利润的阻碍。所以CLO或法律顾问被老总叫去审核某个合同时,通常“天色已晚”。CLO不受老总重视,是一个国内外都很普遍的现象,据2006年调查美国138家公司显示,75.2%的企业法律部门,几乎都是在合同签字前才得知企业即将展开某项业务。
如此局面,主要原因是CLO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是老总真正需要的。一种情况是很多CLO总是简单地告诉老总:这不行,那也不行。这与企业家追求利润的本性是背道而驰的。而项目不断地被法律部门审核时否决,也容易引起其他部门的不满,造成剑拔弩张的工作环境。另一种情况则是,CLO看到老总都准备签字了,识“时务者为俊杰”,提不出任何问题,没能体现自身的价值,造成恶性循环。因此,我建议CLO们要学会一句口头禅:很好,但个别地方我再提一点小意见……或者,当CLO不同意现行的方案时,一定要努力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案,即当CLO为老总关上一扇门时,请打开另一扇门。要时刻牢记: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尽可能避免丧失商业机会。
《法制日报》:我国发展和完善CLO制度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栾少湖:这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在国有企业中推行的CLO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成效,特别是前段时间十几家中央直属企业,面向社会招聘CLO,凡响很大,一些优秀的法律从业者跃跃欲试。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CLO制度,我建议,首先要全面引入CLO社会招聘机制,并制定选聘的硬性规定,现实中,我接触过一些企业的CLO,他们大多非“科班”出生,难以驾驭法律事务,甚至羞于拿出印有CLO字样的名片;其次,应当理顺CLO管理体制,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都需要CLO,如果主管机构没有理顺,容易出现目前一些地方CLO培训、注册和年检流于形式的情况,造成“盖章主义”;最后,CLO在国内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在“C”字打头者中,CLO还是个弱势群体,应当适时总结其发展经验,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