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不当 的哥赔偿18万
核心提示:因拒载两名醉酒男子被对方追打,出租车司机用手推了其中一人的前胸,不料这一推竟致对方的头撞到了另一辆汽车的车轮上,被推者颅脑损伤离开人世。日前,被判应对醉酒者的死承担主责的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出租车司机遇到“棘手”乘客应如何处理?客管部门、公交警方、律师各出巧招。本报记者张昭郭玲
案件回放
拒载惹祸
的哥赔偿18万 两男子酒后搭乘出租车,由于无法说清目的地,遭到司机拒载。司机将车停在路边后,两名醉酒男子下车追打司机,司机边打手机报警边用手挡住被打部位,其间推了其中一名男子的前胸,不料这一推竟酿出大祸。醉酒男子被推倒时,头部撞到了另一辆出租车的车轮上,因颅脑严重损伤事发后不久离开人世。
由于认为丈夫的死与出租车司机和醉酒同伙的行为难脱干系,死者妻子携儿女将两人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过两审,法院判令被告司机和醉酒同伴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和5万余元。
说不清目的地被拒载
争执中醉酒男子死亡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12日晚9时许,时年59岁的王智与朋友李达酒后搭乘乔金驾驶的出租车,由于两人神志不清醒,均说不清要去的地方,乔金在转了两圈后将车停在塘沽区一个路口,要求二人下车。
两人非常不满,下车后,李达将司机从驾驶室里拽出并抓着司机不放,王智随即下车,先是脚踹后又追打司机。乔金边躲闪两人追打边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其间用手推了王智前胸一下,不料王智被推后倒在地上,头部撞到了另一辆出租车的车轮上。经送医院抢救,王智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当月20日下午,因医治无效死亡。
意外发生后,王智的妻子携一双儿女将司机乔金和丈夫的酒友李达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的哥当胸一推是主因
被判担主责赔偿18万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智、李达酒后乘坐出租车,被司机拒载是因为说不清要去的具体地点,遭到拒载后,两人又不冷静,还有辱骂、追打司机的行为,这是造成此次纠纷的起因之一。在遭到拒载后,李达率先下车将司机拽出驾驶室并抓着司机不放,亦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
乔金作为职业出租车司机,在遇到醉酒乘车人后,在无法拒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到有关部门去解决,而是自己处理,激化了双方矛盾。特别是在被王智追打的过程中,乔金应预见到对方的年龄大且为酒后状态,应当尽量避让、克制,而其却在被追打时用手去推王智,造成对方倒地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乔金应对此纠纷负主要责任,李达和死者自身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司机乔金赔偿王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3672元,李达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092元。
判决亦担责酒友不服
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宣判后,李达不服,认为自己当时也是醉酒状态,且王智被推倒地的过程自己并未看到,因此自己不应对王智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于是,李达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对案件进行二审,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当事3人在此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均有过错,他们的行为共同结合造成了王智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二中院认定原审判决准确,驳回了李达的上诉,判令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析法
不当处理是的哥担主责原因 在事件发生后,曾有个细节颇为引人关注,即事发后出租车司机曾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后又因证据不足获释。
对于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刑事犯罪,伊兵律师认为,因为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然而,在该案中,王智的死亡虽然是由于受出租车司机的一推造成的,但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出租车司机在受到两个神志不清的醉汉围攻下随手一推,是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死亡后果的,而受害人头部撞到其他汽车的车轮上,此情况也具有偶然性。因此,王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即其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出租车司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即是意外事件,为何出租车司机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又为何死者的酒友李达和死者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对此,伊律师解释说,虽然出租车司机看起来比较无辜,在这种由醉酒者首先引起的纠纷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一推”,但作为职业司机,乔金在无法拒载醉酒者的情况下,应该选择较为谨慎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草率地让两名醉酒者下车——特别是在对方神志不清不愿意下车的情况下。
此外,在被受害人追打的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应当预见到对方的年龄较大且为酒后状态,对其忍让,而他却在马路旁用手去推对方,造成对方倒地后死亡,因此,出租车司机应负有主要责任。
伊律师同时介绍,虽然李达和死者均为醉酒状态,但酒醉的人虽然神志不清,却不能免除或减轻其在酒醉的状态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因为酒醉不同于智力残疾或精神病患者,后两者属于自身不能克服的对行为能力的无法控制,而酒醉是完全能够避免并克服的,因此酒醉的人从《民法通则》上说不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起案件中,醉酒的两人殴打司机,引发冲突,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司机要有维权意识
遇事应当妥善处理 采访中发现,出租车司机普遍存在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在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后要么简单处理,要么委曲求全。遇到特殊状况如何处理?出租车司机又该何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李嵘律师表示,出租车司机首先应该树立的是维权意识,不应总是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其次,还要掌握维权的基本常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采取恰当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嵘律师介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传染病患者或者无人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出租车司机可拒载,所以,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拒之车外”是最妥当的做法。如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致使司机确实无法拒载,司机可以将“问题”乘客送到附近的派出所做妥善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与乘客进行正面冲突了。
同时,李嵘律师提醒,乘车人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规,约束自身行为,并尊重提供服务的出租车司机,只有乘客与司机相互尊重,才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