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指导意见 提供住宿的洗浴场所纳入特行管理 本报讯(记者周远)日前,省公安厅出台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等材料,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吊销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上述行为之一,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旅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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