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企业计划管理中层领导干部,负责煤矿人事招工时,利用职权从中收受他人10多万元财物贿赂。9月11日,灵武市法院以受贿、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和杨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4年。
41岁的陈某出生于中宁县柔远乡,1999年在自治区党校上经济管理大专,系经济师。
2004年12月7日,陈某被任命为神华宁煤集团某煤矿筹建计划管理部副部长,其岗位职责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员工的招录和调配工作等。随着该矿的进一步筹建,需要陆续招录人员。2005年10月份,陈某在宁东镇中心区一饭馆吃饭时通过介绍认识了杨某某(女,40岁,系石嘴山某矿职工)。
2006年4月底,陈某和该矿几名中层干部到石嘴山矿务局某公司招工。杨某某听到消息后,就找到陈某说有几个亲戚想到灵武煤矿当工人,请陈某帮忙。同年5月,杨某某便在石嘴山当地以帮忙招工或调工作名义打条子向帮忙人收费用,到同年11月,杨某某共收取38人费用569000元,杨某某先后送给陈某现金142000(包括10万元存折)元、价值7195元的3部新手机和1部小灵通,以及3件衣服、1棵“玉白菜”(已被打碎)。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陈某处追回了部分赃物赃款;从杨某某处追还赃款86969元,其余被杨某某挥霍。
2006年11月24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辖区居民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当天将杨某某抓获,后将同案人员陈某以受贿罪刑事拘留,因为主犯陈某居住地在灵武,后将案件移送灵武市检察院,该院侦查终结,向灵武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遂做出上述判决。(赵金刚) (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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