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克诚 通讯员 张留兵
本报讯 将自己获得“拆迁安置房”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却又反悔,遂找出诸多理由,如“拆迁安置房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房产”等,将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的房屋买卖协议。
近期,江苏省内基层法院受理的“安置房毁约案”激增。法院人士分析,这与近一年来我国城市商品房价格飞涨从而带动拆迁安置房“水涨船高”有关,面对着巨大的经济差额,许多房主不惜采用毁约的方式来“讨回”已售出、升值的房产。
昨天,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房主的诉讼请求。
早报记者江苏省的多个基层法院获悉,近期,因拆迁安置房买卖而引发的纠纷案剧增。法院人士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且手中掌握了很多拆迁安置房。由于拆迁安置房地段相对偏僻,且“两证”的办理需滞后一段时间,所以安置房的价格也比商品房的价格便宜很多,受到了购房者的青睐。但是由于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在高额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已经出售的拆迁安置房的房主贸然选择了违约———因为他们手中还握着两张王牌———房屋的“两证”,因此衍生出许多的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