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实习生 邹洋)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今后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价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3%。
根据该《办法》,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相对于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不超过基数8%的利润率而言,拆迁安置房的利润率要低得多,不超过基数的3%。另外,销售价格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拆迁安置房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将适度低于经济适用房的基准价。目前,南京经济适用房单价在2500元至2700元之间,今年南京拆迁安置房的单价,绕城公路以外的在2400元至2600元之间,绕城公路以内的定价如果要高于每平米2600元,则要上报市政府批准。
物价部门强调,拆迁安置房开发经营单位销售拆迁安置房,应按区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供应基准价格测算确定销售价格。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拆迁安置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据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永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由各区(县)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制定本地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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