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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先审 一年把关30余次

  今日关注:透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效应

  法制办一年为市委重大决策把关三十余次

  法制网盐城(江苏)9月17日电 记者蒋德 自去年9月实行“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至今一年的时间里,江苏省盐城市政府法制办为市委重大决策文件出台把关三十多次,提出法律意见近二百条,不但保证了市委出台的文件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侵权问题,而且由于出台的文件不带任何“毛病”,实施起来更加顺利。

  据介绍,一年前,盐城市市委出台了《中共盐城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决定实行市委常委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按照这个制度,市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包括文件在出台前,都必须先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进行法律审查,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新闻延伸

  一年前盐城市委规定出台文件前先过法律关 一年来“红头文件”实施得心应手未出任何问题

  透视 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效应

  法制网记者 蒋德

  “从去年9月29日到现在这一年多时间里,我们比哪年都忙。”江苏省盐城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他掰着手指头历数着法制办一年来的工作:三十多次在市委重大决策文件出台前把握法律关,提出了近二百条法律意见,不但保证了市委出台的文件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侵权问题,而且由于出台的文件不带任何“毛病”,实施起来更加顺利。

  “不仅如此,纪委、组织部等党委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在出台文件时,也会主动请法制部门把关。”这位负责人说。

  4年前初尝甜头

  早在4年前,盐城市委就曾经尝到过党委决策出台先过法律关的甜头。

  那是2003年5月,盐城市委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决定出台一个《关于培植壮大工业支柱企业的政策意见》。由于我国当时已经加入WTO,许多经济政策正在调整,为使“意见”符合形势的变化,盐城市委专门委托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

  这是政府法制办第一次参与市委决策意见的审查。

  法制办提出了两条重要修改意见。一条是,建议在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上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条件成熟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以避免行政指派企业经营者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另一条是,工业支柱企业是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出台一些措施引导它们发展是必要的,但作为一个已经加入WTO的国家,政府在引导经济发展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原则,无论企业的性质、来源、规模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企业的优胜劣汰、做大做强应当由市场决定,而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规范经济秩序和服务社会。

  这两条涉法修改意见当即被市委采纳,此事也成为盐城市党委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形成过程中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经过几年的实践,尝到甜头的中共盐城市委于2006年9月29日正式出台了《中共盐城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该规则明文规定,实行市委常委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市委常委会重大决策,包括文件出台前,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进行法律审查,以保证决策(文件)的合法性。

  从程序到职能都在把关之列

  党委决策出台先过法律关在盐城可不是走形式。盐城市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大多数党委的文件起草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全面,所起草的文件常常出现文件用语不准、法律程序不当、执法职能混淆、与法律规定不符等问题,因此他们在为党委文件把关时,从决策的程序到职能都在把关之列。

  2006年,法制办在审查盐城市《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时发现,该意见存在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对盐城金融企业的存贷款余额等业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法制办认为,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担保公司,其实质都是企业。对于企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应当主要是制定规范的“游戏规则”、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合法的政策支持,至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制造业贷款年均增幅比例等内容,建议政府文件中不提或者少提。二是对该意见中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担保公司的规定建议审慎研究。法制办认为,一旦政府资金直接进入金融市场,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是否会造成金融业不同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资金运营的风险如何估量?三是认为该意见中有关“三农”贷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财政资金担保、信用体系建设等规定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因此,法制办建议对这些内容慎重研究。后来这些意见都被采纳了。

  法制办意见对决策起关键作用

  盐城市政府法制办有一个严格的审查流程:党委制定决策计划时,先由法制部门评估,看有无必要出台该文件;文件起草前,起草部门需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法制部门的意见;文件草案形成后,召开法制论证会;法制办根据论证会情况,全面审查了相关的决策和文件草案,签字后提交常委会讨论。

  盐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先国介绍,常委会前的法制论证会,对常委会的决策常常起到关键的作用。因为论证会涉及的面越广,对文件的制定越有帮助。我们尽可能在意见征求的环节上,听取文件涉及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意见被修改后,文件起草部门再将文件送法制办全面审查签字,才最终提交常委会,或由党委领导签发。

  通过这样的审核流程,党委决策者对最初的构想、草案的原文是什么、怎么改、理由是什么,一目了然,拍板定案也就心中有数了。

  防范“公家有错”提高执政能力

  盐城市把党委决策出台先过法律关,通俗地称之为防范“公家有错”。盐城市委书记赵鹏有一个说法,“公家有错”往往会给群众带来很大损害,也给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因此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凡重要文件的出台,没有法制办的法律意见,他不会签字,也不敢签字。

  有专家评价说,作为执政党的地方委员会,如果所做的决策与相关的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不仅使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干扰法律法规的落实。而党委文件出台先过法律关,首先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违法行政,既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也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如今,盐城市所属的一些县(市)、区党委也实行了党委决策出台先过法律关制度,特别是那些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文件的出台,县(市)、区党委都要请政府法制办把关。

  法制网盐城(江苏)9月17日电

  编后

  盐城市委请政府法制办为党委决策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参谋意见,实际上是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节省了党委决策成本。

  党委文件出台先过法律关,不但体现了地方党委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意识的提高,也符合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的基本精神,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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