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本报讯 (记者刘剑英通讯员艾洋)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发生,邯郸市政府出台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此前,邯郸市在我省率先出台了《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和学校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学校安全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
为此,该市制定出台该规定,在我省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及追究。该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安全事故分类,根据经济损失和伤亡人数将学校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4个等级;对学校责任人的追究,规定了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责任人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举了教育部门在日常监督中不作为的7种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地中小学安全工作负总责,列举了5种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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