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9月20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的两岸观察今天刊登一篇评论文章指出,台湾当局不甘心失败,今年又唆使洪都拉斯等国家正式向联合国提案:“敦促安全理事会依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及《联合国宪章》第四条,处理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问题”。
总务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如何?就连台湾当局自己在进行“沙盘推演”后也预知结论:将会遭到总务委员会的拒绝。对于这一点,台湾当局早已是心中有数。但他们更担心的是,身为总务委员会成员的美国,是否将会登台发言,表达反对台湾“入联案”的立场。倘是如此,就将会重创台湾当局,并进而严重影响民进党的选情。
文章表示,台湾当局既然明知“入联案”行不通,但又不甘心失败,已备妥一大迭剧本,决定“到处点火”,分别从体制内、体制外“全面开战”。其中的一出戏码,就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联合国会员对台湾“入联案”的否决,违反《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自由的最高宗旨。
台湾当局要到国际法院打官司的策略,当然是不经之谈。这是因为,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份的《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联合国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为此,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力。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作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者的国家,首先是联合国会员国;其次是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如瑞士。此外,非联合国会员国和《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接受国际法庭的管辖,保证执行法院的判决,并承担《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和法人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文章指出,中国是《联合国宪章》以及作为“宪章”组成部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原始缔约国。一九七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台湾当局就丧失了参与联合国事务的一切资格。而且,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份,也不具有“国家”的条件和地位。因此,台湾当局并不具备前述的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的三项资格条件。何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开始逐渐参加国际法院的事务。一一九八四年,中国推荐的候选人倪征(日奥)先生当选国际法院院官,一九九三年,史文镛先生又被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国际法院中有中国籍的法官,这本身就是阻防台湾当局所谓“到国际法院打官司”的有效拦截机制,更遑论联合国和国际法院并不承认台湾当局是一个“国家”的地位。另外,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之后,就宣布不承认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民国政府”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过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特别协定,而对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也几乎无例外地作出保留。为此,中国从未参加过国际法院的任何诉讼案件。因此,即使是按此惯例,国际法院也不可能会接纳台湾当局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台湾地区一些法界人士及媒体,近日都指出台湾并非是联合国的成员,向联合国属下的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将有“适格性”的问题。
其实,台湾当局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还将会使自己陷入更深的尴尬之中:那就是倘若国际法院在将台湾当局的诉讼案予以退件处理时,像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退回陈水扁函件那样,“扩大解释”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文的内涵,加注“台湾不是国家,因而无法受理”,从而形成“司法判例”,就将使台湾当局今后的任何“入联案”,都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连列入联合国总务委员会讨论的机会,也都将会被“封杀”。--总务委员会根本不可能违反国际法院的裁语,去讨论是否将“入联案”列为联合国大会的议题。这就意味着,今后“入联案”连被提出的机会,也都将会丧失。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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