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方可出售 廉租户可买所租房屋
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方可出售穗廉租房和经适房实施办法今起征求市民意见,廉租户可买所租房屋,经适房剔除中收入家庭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今日起至9月30日公示《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宅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易松翠介绍,这两个试行办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总体上主要体现在几大方面:一,是廉租房保障的范围扩大,从原来的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简称双特困户)延伸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将中低收入家庭退至低收入家庭,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二,是对两种住房的套型面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60平方米左右,将住房保障确定在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范围内。
三,确定申请对象方面更加严格,在资格设置时还要进行资产限定。申请人要上报其家庭土地、房产、汽车、股票等投资类资产和古董等收藏资产。按照相关标准,如果三口之家的家庭资产额超过33万元,将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四,轮候方式采取摇珠和打分结合的制度。按照住房面积、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比如,彻底的无房户可以加25分,而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至15平方米只能加1分。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线20%以下的可以加15分,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线80%以上的家庭只能加1分。在广州落户的时间越长也将加分越多。
细则详解之保障对象篇
申请者须5年内未买卖过房产
廉租房和经适房的申请人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想要买下其租的房子,也可以申请,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让其购买。”易松翠表示。
经初步测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相当于去年广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1元的92%);将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初步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
细则详解之申请程序篇
两级审核两级公示,摇珠打分轮候
据介绍,此次两个试行《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简要说来就是采取两级审核和两级公示制。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受申请并初审,区国土房管局复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在社区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市国土房管局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重新调查核实。
此外,还实行申请对象对自己申请情况进行承诺的制度,降低对申请对象审核的行政成本。
在此次《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法都采取了摇珠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不论是申请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市房改办住建办都会将取得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评分内容包括在穗年限、婚龄、收入等指标;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细则详解之租住及购买方式篇
廉租房:双特困户租金每平方米1元
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收。
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已经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经适房:价格为同一期开发住房基准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拟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细则详解之退出机制及监管篇
廉租房:骗取保障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如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之后,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以及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障者应该主动申请退出,退出时户籍同时迁出。
取消廉租房保障时,受保障人有一年的过渡期。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另外,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经适房:不满5年转让,须由政府回购
此次《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内容会在此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
按照《办法》规定,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在购得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此外,购得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对象也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对于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同时,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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