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胡兵)身为钟祥市副市长,卓志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因此犯下受贿罪、贪污罪。昨悉:荆门市中院一审判处卓志龙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现年51岁的卓志龙于2006年12月被检察机关刑拘,原因为涉嫌犯受贿罪,此前担任钟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处级)。法院审理查明,卓志龙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后1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其中1万元上缴组织。
其中2004年6月,钟祥一磷矿发生安全事故死亡4人被责令停产,磷矿负责人送上5000元现金以求早日恢复生产,1年后,卓志龙签字同意该磷矿恢复生产。
法院另查明,卓志龙还犯下贪污罪,2003年,卓到北京招商,借出公款4万元,在报账2.68万元后,剩余的1.3万多元用于个人开支,2004年,卓到珠海招商时,虚开发票补上了这笔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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