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实施新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刘妍 通讯员 穗妇宣
新修改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简称新《办法》)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上午,省妇联、省司法厅、广州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在英雄广场展开普法宣传,邀请省市21个部门60多名法律、教育、医疗和心理等方面专家现场答疑,吸引数千名市民前往咨询。
省妇联主席赵东花说,新《办法》内容上有整体修改和补充,由原来23条增加到46条。对妇女参政、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和财产权益等问题作出新规定,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具有很强操作性,更显广东特色,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延伸。那么,新《办法》在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有什么具体应对之策,时报记者邀请专家点评一一解读。
1 以征婚为由,就能玩弄女性?
两年前,朋友为了帮助31岁陈女士走出感情阴影,替陈女士在婚介登记个人资料,陈女士由此认识未婚夫王某。自称从名牌大学毕业、在外贸公司上班、未婚的王某开始事事顺着陈女士,同居近1年,陈女士发现王某是个专门吃软饭的男人,被他骗过的女人还找上门。原来,小学没毕业的王某每天仔细“阅读”报纸中缝的征婚广告,专门靠骗女人的钱生活。其实,征婚者中有的男人把婚介当作获取女性、玩弄女性的合法途径,相约一位位女性征婚者,玩腻了,即以彼此不合适为由,甩了对方,继续他的下一个目标。
点评 禁止以恋爱征婚为名玩弄女性
新《办法》条文27条:妇女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妇女。同时指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其他变相手段欺骗,甚至侵害妇女现象屡见不鲜,但苦于证据不足或难以取证等实际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为名玩弄女性,是面临新形势的应对之策。
2 老公打老婆,纯属家务事?
小李和丈夫1995年结婚,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李经常被丈夫殴打。2005年2月,丈夫将其打伤,小李报警,警察到场劝阻和教育。不久,小李再次遭打,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2006年,小李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认为,法医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所受伤害是丈夫所致,需提供其他证据。小李请求派出所出具情况证明未果,最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其实,在遭遇家庭暴力前来妇联咨询和求助的妇女中,很多长期遭受暴力,但因证据缺乏而无法得到补偿,司法部门也往往不予处理。
点评 单位有义务举证家庭暴力
新《办法》3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在处理家庭暴力所负的受理举报、调查取证、实施救助、劝阻调解、提供证明等具体责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妇女取证的难度,为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细化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如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的“精神伤害”、规定有关单位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举证的义务及政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的义务,极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3 讲黄色笑话,不算性骚扰?
日常生活总发现这样那样的“小暧昧”,让“被骚扰”者面红耳赤,却又不得不当成“职场潜规则”接受。重庆南湖中心小学老师文某,1999年入校以来,常被校长胡某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以行为和语言对她进行“骚扰”。2005年7月,文某向区教委反映情况,将保留在手机中的19条短信作证据,提交给教委。当地教委却认为,信息属于开玩笑,不是性骚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有关性骚扰规定后,性骚扰是否列入本地实施办法,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甚至连各级妇联极少收到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可见界定、处理之难。
点评 用人单位有责防止性骚扰
新《办法》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法律专家认为,“办法”专门针对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予以规范,要求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性骚扰”有了具体界定,为遭遇性骚扰的女性提供了参照标准。此外,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女性也应自尊自爱,若穿着过于暴露,言行轻佻,由此引出的“性骚扰”如何追究?用人单位如何“建立适当环境”?这些有待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4 嫁给外地人,分红不再有?
某村《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地青年结婚,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户口未迁出的可享受三个月的福利分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村福利分配。”
现在,有些《村规民约》明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但由于村民们思想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通过简单投票通过的“村规民约大过法”,结果却侵害了他人权益。
点评 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新《办法》24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规民约等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留在本村,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和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享有包括股权分配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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