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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地方法助妇女维权 拟强势干预家庭暴力

  前段时间,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等九部委,准备研究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首次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政策依据。昨日,公安部有关人士正式就此作出回应,并表示公安部门目前已有将家庭暴力案件单列查办的打算。

  正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期间,公安部门这一举措引起众多人的关注:一直处于公权力介入边缘区的家庭暴力事件是否能就此而得到有效遏制呢?记者昨做了追踪采访。

  [背景]

  家庭暴力信访

  案件逐年上升

  《江苏妇女儿童发展报告》中指出,家庭暴力信访案件逐年上升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镇江市,2006年婚姻家庭问题占妇女权益投诉的70%,而家庭暴力占到了40%,施暴原因有丈夫有外遇、夫妻感情不和、甚至家庭琐事也能导致丈夫大打出手;宿迁市,因家庭纠纷、配偶有外遇和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原因造成的家庭暴力占到妇女维权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这还不包括那些不为人知的家庭暴力以及轻微伤害和冷暴力;宜兴市,2004年、2005年离婚率分别为24%、25%,每年有近2000个家庭解体,30%左右是由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引起的。

  受害者证据

  保留意识增强

  镇江市一位A女士早年与丈夫一起从外地来镇经营水产生意,经过夫妻二人多年的打拼,生意红红火火,在镇江已经买了房子,并为孩子也上了镇江的户口。但令A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钱越赚越多,丈夫的心也慢慢变了,在外面搭识了第三者,而且在第三者的怂恿下,沉溺于赌博。A女士几次好言规劝丈夫收效甚微,还迎来了丈夫的拳脚相加。为捍卫自己权益,A女士来到了妇联,提出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申请。

  不仅在镇江,在全省各地,自从各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成立后,越来越多的女性遭受侵害后,主动要求做司法鉴定,为自己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留下证据。

  “冷暴力”成

  家庭新“杀手”

  冷暴力是指夫妻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

  海门一位妇女张某几年前经人介绍与沉默寡言的丈夫结了婚。因第一胎生的是个女儿,婆婆和丈夫对她母女俩异常冷淡。后来二胎生了个儿子,丈夫高兴得不得了,对儿子是万般欢喜,对她和女儿仍是冷若冰霜。夫妻关系在冷落中名存实亡。如今她很想带着孩子离开丈夫,却又离不开丈夫的经济支持,陷入两难。

  省妇联有关人士称,随着人们对冷暴力的认识,我省女性对冷暴力的维权也多了起来。虽然家庭冷暴力不同于以往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差别。

  [现状]

  警方:上门很尴尬难断家务事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时还没有在立法框架内建立起完善的反家庭暴力实施机制,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处境尴尬。

  南京市夫子庙派出所的老片警吴中华告诉记者,因为家庭暴力而拨打110要求处警的求助电话他们的确接到过不少。就目前条件下,接到这类求助后,民警都会尽快赶去现场进行处理。但是家庭暴力的起因非常复杂,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民警上门一般以调解居多。“其实夫妻过日子,难免会有一些摩擦,进而形成家庭纠纷,个别情况下容易引发家庭暴力事件”,老吴说,前不久就发生过一件案子,一对夫妇,丈夫出去买菜找回4元钱,但他只交给妻子一元五角钱,结果两口子为了这点小事大吵了一架,丈夫气头上动了手,妻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老吴他们赶到了解情况后两边各劝几句,事情也就化解了。

  当然遇到个别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警方发现后也不会坐视不理。南京市新街口派出所所长刘德贤告诉记者,遇到情节特别严重,如被害者身体受伤严重,或长期遭受另一方折磨,警方也不会因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就“和稀泥”了事。警方通常会支持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协助进行相应的伤害鉴定。对施暴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受害人强烈要求,警方则会以伤害罪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在调查过程中,受害人必须配合警方提供相应的受迫害照片、法医证明以及关键的证词、证人。这么做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婚姻无从挽回。“中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还是很重的,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多为女性,她们在寻求警方帮助的时候心态也都是矛盾的,一方面感觉无法忍受;另一方面,你真要把她们的丈夫带走,立案处理,她们也不愿意,会觉得家就散了,而且家里的矛盾一旦公开化,更不好收拾。”

  受害者:警察一走还是老样子

  对于目前妇女维权的现状,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又有一番说法。记者在今年的一次妇女维权活动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位张女士说,自从结婚后她就没过过一天好日子。大约在5年前,丈夫就开始夜不归宿,有时还当着她的面带别的女人回来,她过问了两句,丈夫就对她拳脚相加。自从前年夫妻俩双下岗之后,日子就更不好过了,丈夫在外花天酒地,自己每天在外打工养活这个家,还得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有一次,张女士看了半夜回家的丈夫身旁的一个女人一眼,就挨了几巴掌,她当时报了警。可是她丈夫在警察面前保证得好好的,关起门来之后对她反而更凶了。这之后她再也不敢报警了。张女士感觉自己完全无法处理目前的生活状况。

  妇联:没有执法权力救助也难

  事实上,“有事情找妇联”还是广大妇女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时首先想到的。然而,仅靠妇联组织并不能有效保护妇女。妇联的一位负责人就曾公开承认,除了调解、教育之外,妇联只能与其他部门联手救助妇女。这种情况下,有警方的介入,无疑会给反家庭暴力工作以强力支持。特别是,如果警方能够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就能够向法庭提供关键证据。

  [展望]

  案件单列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的消息,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落实,对警方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都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公安部的这次表态,与前段时间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研究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产生呼应,给民警处理这类事件以更明确的政策支持,也能从社会面上加强对家庭施暴者的心理震慑。

  其实,在此之前,我省警方已经开始就反家庭暴力机制的建立进行局部试验,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主任赵建生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地方将110报警台设立为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同时与妇联等相关维权机构协作互动,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赵建生表示,伴随着家庭暴力案件单列措施的出台,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标准、此类案件接处警规定也会随之产生,这样才能让办案民警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有章可循,也可以由此形成反家庭暴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方立法是妇女维权另一武器

  与此同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目前也进入草案修改程序,草案中特别列出了“婚姻家庭权益”的章节,将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妇联、居委会等各方的义务都写了进去。其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此外,草案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场所。当地民政部门对请求临时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提供救助。”的规定,也让一些处于家庭暴力深渊中的人看到了希望。

  “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个好朋友,他的丈夫总是打她,但是那种皮外伤真是验起伤来最多也就是个轻微伤,在离婚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我想,如果政府部门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场所,她应该会好过得多。”有关政府部门人士也认为,这一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更好的武器,如果暴力一时无法停止,受害者毕竟还能找到临时的栖身之所寻求庇护。 本报记者 朱昕磊 石小磊

  [专家]

  家庭暴力需

  公权力介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依赖包括警察、司法、医疗、福利、教育及与非正式社会系统同时介入。从9个方面探索处置方法:

  1.开展反家庭暴力的专业辅导。

  2.探索拟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操作流程。

  3.设立24小时电话专线,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援。

  4.采取适当强制措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暴力,有必要视情形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5.警方出庭作证。

  6.结合社区力量积极防处家庭暴力事件。

  7.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和训练,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

  8.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与暴力事件的数据库。

  9.推广各种宣传教育以增进百姓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月

  [观点]

  最大限度

  保公民权利

  单列查办家庭暴力案件是体现人性化执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新举措,彰显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强化服务的理念。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为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仅有利于与社区日常警务工作相融合,而且能广泛发掘防治家庭暴力的社区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从而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

  但也要看到,目前公安部门积极主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面临诸多客观难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这就使举证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一方面,受害人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害人用烟头烫、脚踢等长期虐待行为均属轻微伤害,这样的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显然比肉体更大。

  鉴于此,做好这项工程一方面需要立法支持,在法律修订上将家庭暴力的取证与查处予以“专列”,给公安机关以必需的查办空间和自由裁量权限,将间断的轻微伤害纳入法律管辖范畴。另一方面,查办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证据的取得需要知情者与目击者的配合。当然,在举证和查办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协助部门,还是其他证人,都要注意对隐私权的保护。

  笔者相信,虽然随着社会的转型,家庭暴力呈增长态势,但在公安机关单列受理与查办的带动之下,发挥合力、实施联动、构建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多方面的社会合作救助网络,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的共识,这一取向必将大大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频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有四大尴尬

  ■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公权力不应主动介入。

  ■公安机关对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程度、最终目的等问题未及展开长期、深入地系统研究。

  ■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

  ■婚姻法修正案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做出了明确限制,突出强调只有在受害人要求时才能及时介入,而在该案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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