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远通讯员左志国)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主体是什么?行政调解的范围和重点有哪些?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涉及行政调解且备受关注的各种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该意见指出,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按照意见的规定,当前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等。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当前,部分行政部门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强,重裁定、轻调处,不善于用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致使本可以在本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转化为行政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甚至引发上访。为此,该意见规定,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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