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花费支出。由于破产程序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程序,为了效率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要考虑降低破产程序所花费的成本,以使债权人易于启动破产程序;同时,还要考虑要有一个防止滥行启动破产程序的费用门槛,在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
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也应该支付那些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费的费用,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提出来的,指的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进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管理、维护、增加和分配破产财产而发生,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或随时支付。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2006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何谓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中国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之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何谓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与共益债务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中国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可以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程序进行之必需而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即指管理人或重整程序中的自行管理债务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负担,并在破产程序中需要优先和随时清偿,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只有管理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所以履行这种偿付义务的主体必然是管理人。相对人的履行请求,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核实支出,法院认可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参与破产程序,先行受偿。而在重整程序中,则由法律允许的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履行此职责时要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减损为考虑。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这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其他债权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破产债务是基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债务,即破产债务成立的法律事实发生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前。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除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外,都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的债务。